[汽車之家 事故分析] 前幾天和大家探討過一個話題,是關于地下車庫隨意鳴笛招致的爭執(zhí),結果沒過幾天,就出事了!在江蘇沭陽,一位出租車駕駛員開車時因前面的三輪車占道,于是鳴笛示意,不料三輪車駕駛員被嚇了一跳,導致三輪車側翻,車上一名乘客受傷后經搶救無效身亡。事后出租車司機被判30%責任!此事一出,迅速引起網友的關注,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我們一起來看看。
起因:只因一聲鳴笛
這起事故發(fā)生在2015年10月4日。當天,出租車駕駛員程師傅駕駛出租車由縣內某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交叉口時,左轉彎進入另一道路,剛進入該路時,他看見前方約四五米外有一輛電動三輪車,擋住了自己的去路,程師傅習慣性地鳴笛催促。這輛電動三輪車是當地居民鮑某駕駛的,車上還載著胡某等5人。他鳴笛讓我收到了驚嚇。鮑某稱,當時自己被嚇了一跳,他一邊回頭查看,一邊避讓程師傅,結果導致自己駕駛的三輪車發(fā)生了側翻,車上載著的胡先生受了傷。
警方:成因無法查清
事故發(fā)生后,程師傅也參與了施救。而胡某于2015年10月4日至8日到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腦干挫傷等癥狀,后胡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沭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作出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分析意見書,分析意見認為: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事故發(fā)生后,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此次事故成因無法查清。之后不久,鮑某和當時乘坐三輪車的另外4人以死者親屬的身份,將出租車駕駛員、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的哥:兩車無任何實質接觸
鮑某等人認為,被告鳴笛與事故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程師傅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對此,程師傅覺得很委屈,“事故現場沒有紅綠燈,我按喇叭是為了提示行人和車輛,更重要的是我的車和三輪車根本就沒有碰撞!背處煾嫡J為,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一同成為被告的保險公司也認為,出租車與三輪車沒有碰撞,是胡某先摔倒,程師傅才上前施救的。因此本次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程師傅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法官表示,在汽車的行駛中,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根據需要和規(guī)定發(fā)出必需的音響信號,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車輛注意,保證交通安全。但汽車鳴笛應符合《交通安全法》《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guī)范,尤其是遇到非機動車、年長或年幼行人時,應主動讓行,切勿急促、大聲鳴笛,以免對方受到驚嚇,導致意外事故發(fā)生。
法院:兩者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交警部門和法醫(yī)提供的相應證據可以證明兩輛車的確沒有發(fā)生碰撞,但本案中,這兩輛車是否發(fā)生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也不是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
事故之所以發(fā)生,是因為三輪車駕駛員鮑某駕駛三輪車占道行駛,程師傅鳴笛后使得鮑某受到了驚嚇,致使三輪車側翻,胡某也因此受傷。因此,法院認定程師傅的鳴笛行為與隨后的三輪車側翻、胡某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本案屬于交通事故。
因此,法院作出判決,綜合事故的發(fā)生原因、事故雙方的過錯,確定被告程師傅對胡某之死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機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保險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范圍內按合同約定賠償,合計共178571.49元。
互動:您怎么看?
編輯有話說:出租司機鳴笛,是過錯還是意外?
看到當前的判罰結果,說實話,作為一名交通參與者,還是挺心寒的,我們可以整件案例的發(fā)生過程到從法院的判罰依據來看,三輪車占道、鳴笛提醒,這是不是可以理解為正常的駕駛行為?而且三輪車并不是在諸如地庫、行人密集區(qū),鳴笛提醒其實可以算是在正常不過的一件事。就像法院認為的那樣: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那么出租車司機的行為其實并不是過錯,也更不該算是意外了吧?
這里有一點需要額外注意,交通法和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均有說明,機動車在遇到非機動車、年長或年幼行人時,應主動讓行,切勿急促、大聲鳴笛,以免對方受到驚嚇,導致意外事故發(fā)生。然而從出租車司機的證詞來看,雖然他確實鳴笛了,可也只是提示性的鳴笛一聲,提醒前方三輪車占道,這算不算急促且大聲鳴笛導致對方受驚嚇,我覺得有待琢磨一下。
大家也可以腦補一下這個畫面,相信99%的駕駛者都有過類似的行為。而且法官也說了,在汽車的行駛中,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根據需要和規(guī)定發(fā)出必需的音響信號,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車輛注意,保證交通安全。從這點來看,駕駛員對于行駛中涉及的必要的提醒義務其實是合法合理的。
然而就是在這種還存在著矛盾和質疑的前提下,出租車司機就被判定為有責一方了,而法院最后的判罰則并沒有說清楚,只是表達:綜合事故的發(fā)生原因、事故雙方的過錯,確定被告程師傅對胡某之死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這點又和法院之前的闡述有著不小的矛盾。既然法規(guī)說明:允許機動車一方發(fā)出必須的聲響以作提示,且三輪車的占道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狀態(tài)。那么為什么出租車司機的提示行為會被認定為有責任?這點我們目前確實無從得知。
以上只是編輯個人做的一些論證和觀點,雖然從目前的結果來看,本起事件確實是因為鳴笛而導致對方出現意外的,但作為交通參與者來講,則確實又有些說不清楚,法院的判罰明顯缺乏更加客觀的理由和依據。鳴笛一下,對方就嚇著了,全責。這種略顯滑稽的過程,被人議論,說是一起碰瓷事故都不為過吧?而在如今本就十分混亂的交通環(huán)境下,這樣的判罰對于當今法治進程的影響就更不好說是不是一種負面影響了。
最后,我只想對大家說,作為一名駕駛者、行人,還是什么角色。在路上都應該抱著一個敬畏之心,道路環(huán)境的混亂,交通法對于非機動車群體的“特例”,都可能讓每個人付出更大的代價。最后嘮叨一句:隨意鳴笛風險大!謹記。。。ㄎ/汽車之家 任博 配圖/ 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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